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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普法】明确男女厕位比例 切实保障妇女权益

  • 时间:2025-09-09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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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25年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与每一名妇女、每个家庭息息相关,其出台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积极反响。《条例》立足甘肃实际,从政治、人身和人格、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及婚姻家庭等领域细化妇女权益保障措施,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妇女权益保护网络,为推动全省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为深入阐释《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核心内容,助力广大妇女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其内涵与意义,省妇联特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专业解读,剖析亮点与突破,推动《条例》学习宣传走深走实。


明确男女厕位比例 切实保障妇女权益

王旭升(法学博士,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为什么女厕总是排起长队,男厕却能随进随出?在候车室、景区(点)、城市广场、体育场馆、商业区、医院等场所,这一现象尤为普遍。2025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对此现象给出了制度性解答,即第21条规定“城市公共厕所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比例应当提高到3:2,人流集中的场所比例应当提高到2:1”。


从法律规范看,我省这一规定开创了全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立法创新。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新增“配备女厕”规定,即第34条“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之后,上海、福建、江西、贵州、甘肃等省份制定或修订的本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对此也作出地方性细化,有提出“按照相关规定配建女厕”,也有提出“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但明确规定男女厕位比例的省份目前仅有我省。


从立法理念看,我省这一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的实质性落实。早年间,公厕设计偏好分布对称、面积对等,重在实现城市公共厕所数量与质量的提升。但相同面积下男性小便池的存在使得男厕厕位多于女厕,且不同的生理结构使女性如厕所需的平均时间是男性的1.5倍至2倍,如此,面积对等的公厕设计最终造成男女如厕实质上的不平等。我省这一规定正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男女平等的立法原则下,以精细化的制度设计补偿男女生理结构差异、社会公共服务观念滞后所带来男女如厕结构上的不平等。


从制度沿革看,我省这一规定蕴含着行业标准入法的强制性效力。住建部2005年发布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提出“公共厕所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的比例宜为1:1~2:3,独立式公共厕所宜为1:1,商业区域内公共厕所宜为2:3”,2016年发布的新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提出“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的比例不应小于2:1,其他场所则不应低于3:2”。但无论是2005版还是2016版,其均属行业标准,且为非强制性条文的行业标准,政策约束力薄弱。实践中也就难免会发生不严格执行该标准的情况,由此导致最终的治理效果自然不尽如人意。对此,个别省份以行业标准入法的形式赋予其强制性,比如,成都市以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无锡市以地方政府规章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城市公共厕所的男女厕位比例,我省则是以省级地方性法规肯定和认可了这一比例。


制度重在执行落实,再好的制度,若执行落实不到位,也仅是一纸空文。未来,我省在执行落实《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时,应在理念、细则、举措上多措并举。第一,在理念上,要明确男女如厕平等并不简单等同于男女厕位比例符合规定,而是在不同场域、不同时段下女性都应拥有与男性平等的如厕权利;第二,在细则上,要制定公厕改革方案,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筹集配套改建资金,建立监督反馈机制;第三,在举措上,不以翻建、改建为实现男女厕位法定比例的唯一手段,“潮汐厕位”“通用厕间”等方案均可采用并推广。与此同时,也要避免矫枉过正,比如,提高女性厕位比例,重在增加厕位供给,而非“一刀切”地减少男性厕位。


唯如此,才能有效确保《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才能切实彰显我省地方立法的人文关怀与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才能真正保障妇女权益并最终实现男女如厕权利的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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