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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普法】《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之纠正就业歧视规定的评析

  • 时间:2025-08-1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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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25年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与每一名妇女、每个家庭息息相关,其出台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积极反响。《条例》立足甘肃实际,从政治、人身和人格、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及婚姻家庭等领域细化妇女权益保障措施,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妇女权益保护网络,为推动全省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为深入阐释《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核心内容,助力广大妇女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其内涵与意义,省妇联特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专业解读,剖析亮点与突破,推动《条例》学习宣传走深走实。

《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之纠正就业歧视规定的评析


梁琳(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国家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该法于2023年起开始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本地区实施中具体情况,细化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废旧立新”的方式,于2025年5月通过了《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本文将重点评述该条例中纠正就业歧视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消除影响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不仅是对平等权的维护,更是体现了“保护弱势,促进实质平等”的核心价值。为预防和纠正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受的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43、49条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义务,列举了妇女就业歧视的具体情形,并把就业歧视的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然而,就业性别歧视的界定仍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不仅包括直接歧视,还存在隐蔽的和复杂的隐形歧视、间接歧视。针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认定标准多样性特点,《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突破了“性别”的字面含义,在第26条增加了隐性歧视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性别、婚育状况或者变相设置其他隐性条件,拒绝招录(聘)用妇女或差异化提高对妇女的招录(聘)用标准”。该条规定从权利保护的实质出发,追求实质的平等,明确了隐性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既具有规范的明确性,也为认定隐性就业性别歧视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章救济措施中的第74条对性别歧视的救济途径进行了创新性规定,首次引入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权联合约谈机制。这一机制增加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救济途径,赋予相关部门主动干预职权,从过去的“事后救济”转向“过程监督”。但是在实践层面,该机制约谈的范围、约谈的程序规则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26条第2款对此予以细化,具体规定了约谈启动的条件是“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投诉举报”,约谈主体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部门”,约谈对象是“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约谈内容为“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同时,还规定对于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上述约谈制度的规定提供了联合约谈工作明确的法定标准。

总之,《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26条在国家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完善了就业性别歧视的识别、救济机制,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为实现劳动就业领域中的实质平等提供了制度支持和保障,体现了地方立法在推动性别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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